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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4
四、確保系統之正確處理
    應用系統之設計應能符合對於資料輸入輸出之確認、系統內部處理及
    系統與系統間資料銜接之完整性,並確保系統紀錄訊息之完整性。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4
四、確保系統之正確處理
    應用系統之設計應能符合對於資料輸入輸出之確認、系統內部處理及
    系統與系統間資料銜接之完整性,並確保系統紀錄訊息之完整性。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4
四、確保資訊應用系統之正確處理
    資訊應用系統之設計應能符合對於資料輸入輸出之確認、系統內部處
    理及系統與系統間資料銜接之完整性,並確保系統紀錄訊息之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