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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3三、系統開發生命週期(SDLC)管理
(一)需求分析階段
應用系統新增或變更需求分析,除應考量可行性及成本效益外,亦
應考量對現有環境之影響。
(二)規劃階段
1.應用系統規劃及既有應用系統改版時,應考量加入自動化控制措
施(如資料輸入/輸出驗證、錯誤訊息顯示…等),和輔助性控
制措施(如系統權限稽查、參數設定…等),來達成應用系統之
安全要求。
2.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開發或變更時,應視應用系統之複雜程度與
重要性,考慮要求廠商提出或修正下列文件後,始得變更:
(1)系統功能架構圖。
(2)系統流程圖。
(3)系統環境需求說明文件。
(4)需求變更明細表。
(5)會談紀錄。
3.規劃階段應確保系統安全品質,包含應用系統對於網路環境、運
作環境及內外部資源使用之安全性。
(三)開發、變更與測試階段
1.系統測試與開發環境,應與正式應用系統實體區隔。
2.委外開發測試資料,如內容涉及機密或敏感公務資料原則不交付
廠商;如業務需求須交付者應考量採用亂碼化處理。
3.系統開發應注意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等問題,委外開發時應註明
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之歸屬,避免出現違法情形。
4.程式撰寫時應考量安全問題,避免出現已知之弱點。
5.系統開發完成後應進行測試,除測試系統功能外,亦應測試系統
安全性,如:存取控制強度、系統回復測試、最新弱點驗證及木
馬程式檢查…等,若有發現異常狀況,應將該程式退回,並請廠
商或開發人員提出相關說明並修正程式。
6.開發完成之應用系統或程式經測試後,應確認符合本程序相關要
求俾利作為驗收依據。
7.系統進行較大變更時,應申請經授權後始進行變更,變更範圍須
經測試後始得上線運作。
(四)上線階段
1.系統相關文件,如使用者手冊、系統說明文件等,應於系統上線
前提出。
2.應用系統配合上線應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3.上線使用之應用系統時,應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應用系統之密碼機制強度應符合本部相關規範。
(2)應能明確建立權限劃分設定。
(3)應能提供系統存取、帳號密碼變更之系統紀錄功能。
(五)前述各階段均應同步以安全系統開發生命週期(SSDLC )檢核表進
行安全檢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