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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2
二、適用範圍
    本部資訊處自行開發、委外、購置之應用系統。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2
二、適用範圍
    本部資訊處自行開發、委外、購置之應用系統。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2
二、適用範圍
    本部資訊處委外、自行開發及購置使用之資訊應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