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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6
六、使用存取權限管理
(一)使用者權限之申請,應由權責主管依照使用者執行職務需求及角色
      ,以工作所需最小權限之原則核可後,交由系統管理人員或帳號管
      理人員執行相關設定。
(二)未經核可之申請,系統管理人員或帳號管理人員不得進行授權作業
      設定。
(三)經授權之使用者方始得使用作業系統提供之公用程式。
(四)系統管理人員進行遠端維護時,應限制經由本部核可之遠端連線來
      源。
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6
六、使用存取權限管理
(一)使用者權限之申請,應由權責主管依照使用者執行職務需求及角色
      ,以工作所需最小權限之原則核可後,交由系統管理人員或帳號管
      理人員執行相關設定。
(二)未經核可之申請,系統管理人員或帳號管理人員不得進行 授權作
      業設定。
(三)經授權之使用者方始得使用作業系統提供之公用程式。
(四)系統管理人員進行遠端維護時,應限制經由本部核可之遠端連線來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