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4四、系統登入作業管理
(一)系統應限制連續登入失敗之上限為五次,登入失敗次數達上限者,
應暫時停止該帳戶一定時間之登入,或鎖定該帳戶直到系統管理人
員(或帳號管理人員)確認該帳戶擁有人身分後應其要求解除鎖定
。
(二)系統之登入程序應避免於登入畫面提供帳號、密碼之提示訊息;登
入失敗之因應訊息亦不揭露系統設計相關資訊。
(三)資通系統防護需求「高」等級之系統使用者除採一般識別碼外,應
依業務需求考量是否須採用其他適切之身分鑑別技術。
(四)系統於登入作業完成後,應以可顯示前一次登入成功或失敗之時間
或相關訊息為原則。
(五)含有機密或敏感公務資料之系統,應考量業務需求,設定可開放連
線之時間或連線逾時自動登出之機制,以防止未經授權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