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 3三、帳號新增及異動管理
(一)帳號新增及異動須經申請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交由系統管理人員或
帳號管理人員處理,並保留紀錄。
(二)帳號、密碼之通知過程,應有保護措施,防止被窺視竊取。
(三)每一使用者在同一系統上應以使用一個帳號為原則,同一使用者因
業務或特殊需要有使用二個以上帳號之必要時,應提出申請核可。
(四)離職人員及留職停薪人員應辦理帳號異動程序,並由帳號管理人員
立即鎖定帳號或停止系統權限;未依規定辦理者,帳號管理人員得
逕行停止該帳號之使用。
(五)系統存取權限之配賦,應以執行公務必要者為限。
(六)原則禁止共用帳號,以區分安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