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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6
六、稽核結果之運用 (一)作為本部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推動之評估及資訊資源配置 之參考。 (二)提出稽核結果報告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要 辦理獎懲。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6
六、稽核結果之運用 (一)作為本部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推動之評估及資訊資源配置 之參考。 (二)提出稽核結果報告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要 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