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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 6
六、稽核結果之運用
(一)作為本部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推動之評估及資訊資源配置
      之參考。
(二)提出稽核結果報告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要
      辦理獎懲。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6
六、稽核結果之運用
(一)作為本部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推動之評估及資訊資源配置
      之參考。
(二)提出稽核結果報告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要
      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