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核給獎狀實施要點 2
二、收容人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1.全年無違規紀錄且每月作業成績保持最高分四分,行狀良好者。
    2.對作業事項經營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節省公帑者。
    3.對作業技術或機器設備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4.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5.其他作業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1.全年無違規紀錄且每月作業成績保持最高分四分,行狀良好者。
    2.對作業事項經營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節省公帑者。
    3.對作業技術或機器設備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4.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5.其他作業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1
一、遴選標準:本監受刑人合於下列情形之ㄧ者,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
    1.全年無違規紀錄者,且作業成績優良者。
    2.全年作業成績每月皆保持最高分4分,且行狀良好者。
    3.全年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者。
    4.全年委託加工作業裝配技術或成品合格率達 96 %以上者。
    5.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維護有卓
      越貢獻者。
    6.對作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7.對作業技術或機器設備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8.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9.其他作業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