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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教化及文康活動比賽獎勵要點 3
三、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前五名: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二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
      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增給
      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
      分。
(二)參加比賽人數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第三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增給成績總分
      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三)參加比賽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第三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頒發獎狀一張
      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參加比賽人數四十人以上,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
      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
      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
      分一分,第五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前三名: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二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五百元獎
      品,第二名發給價值新台幣四百元獎品,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
      百元獎品。
(二)參加比賽人數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五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四百元獎品,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獎品。
(三)參加比賽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五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四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三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三百元獎品。
(四)參加比賽人數四十人以上,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五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台幣四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3
三、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前五名: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二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
      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增給
      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
      分。
(二)參加比賽人數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第三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增給成績總分
      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三)參加比賽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第三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頒發獎狀一張
      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五名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四)參加比賽人數四十人以上,取優勝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
      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
      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四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
      分一分,第五名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團體組前三名: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二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五百元獎
      品,第二名發給價值新台幣四百元獎品,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
      百元獎品。
(二)參加比賽人數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五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四百元獎品,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獎品。
(三)參加比賽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五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四百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第三名發給價值新
      台幣三百元獎品。
(四)參加比賽人數四十人以上,取優勝第一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五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三分,第二名發給價值新台幣四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二分,第三名發給價值新台幣三百元獎
      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一分。
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修正
4
四、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 3  名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 20 人,取優勝第 1  名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第 2  名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第 3  名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二)參加比賽人數 20 人以上,未滿 30 人,取優勝第 1  名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第 2  名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第 3  名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三)參加比賽人數 30 人以上,未滿 40 人,取優勝第 1  名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第 2  名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成
      績總分 0.4  分,第 3  名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四)參加比賽人數 40 人以上,取優勝第 1  名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
      成績總分 0.5  分,第 2  名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第 3  名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團體組:
(一)參加比賽人數未滿 20 人,取優勝第 1  名發給價值新台幣 500
      元獎品,第 2  名發給價值新台幣 400  元獎品,第 3  名發給價
      值新台幣 300  元獎品。
(二)參加比賽人數 20 人以上,未滿 30 人,取優勝第 1  名發給價值
      新台幣 5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第 2  名
      發給價值新台幣 400  元獎品,第 3  名發給價值新台幣 300  元
      獎品。
(三)參加比賽人數 30 人以上,未滿 40 人,取優勝第 1  名發給價值
      新台幣 5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第 2  名
      發給價值新台幣 4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第 3  名發給價值新台幣 300  元獎品。
(四)參加比賽人數 40 人以上,取優勝第 1  名發給價值新台幣 5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第 2  名發給價值新台
      幣 4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第 3  名發給
      價值新台幣 3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3
三、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 3  名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 1  名者,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5  分。
(二)獲第 2  名者,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4  分。
(三)獲第 3  名者,頒發獎狀 1  張並增給成績總分 0.3  分。
    團體組:
(一)獲第 1  名者,發給價值新台幣 5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
      總分 0.5  分。
(二)獲第 2  名者,發給價值新台幣 4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
      總分 0.4  分。
(三)獲第 3  名者,發給價值新台幣 300  元獎品,每一成員增給成績
      總分 0.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