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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協商程序履行金額指定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9
九、檢察官擬定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程序履行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以上者,得提請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開會決定受支付對象,
    提起議案之檢察官應列席會議說明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9
九、檢察官擬定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程序履行金額在新台幣 50
    萬以上者,得提請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小組開會決定受支付對象,
    提起議案之檢察官應列席會議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