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協商程序履行金額指定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4
四、受支付團體名冊之造繕:除公庫外,為受支付之團體,依其所營公益
    事業之性質,分下列二類分別造冊:
(一)以經常性事業申請之單位:名冊每年造繕一次,並於當年二月底前
      造繕完成。
(二)以專案性事業申請之單位:按列冊先後依序撥給處分金,額滿後或
      預定之專案事業完成時從名冊中刪除。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4
四、受支付團體名冊之造繕:除公庫外,為受支付之團體,依其所營公益
    事業之性質,分下列二類分別造冊:
(一)以經常性事業申請之單位:名冊每年造繕一次,並於當年二月底前
      造繕完成。
(二)以專案性事業申請之單位:按列冊先後依序撥給處分金,額滿後或
      預定之專案事業完成時從名冊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