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6: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6
六、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
    轉陳,依核可之先後順序決定之。如遇兩位同時申請時,按積點之多
    寡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時,依到職本所之先後決定優先順序。如
    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6
六、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
    轉陳,依核可之先後順序決定之。如遇兩位同時申請時,按積點之多
    寡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時,依到職本所之先後決定優先順序。如
    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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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
    轉陳,依核可之先後順序決定之。如遇兩位同時申請時,按積點之多
    寡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時,依到職本所之先後決定優先順序。如
    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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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
    轉陳,依核可之先後順序決定之。如遇兩位同時申請時,按積點之多
    寡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時,依到職本所之先後決定優先順序。如
    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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