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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宜蘭監獄女監監外作業要點 2
二、遴選對象:(符合下列要件)
(一)刑期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在七年以下執行已逾六分之
      一者。
(二)所犯非殺人、搶劫、搶奪、盜匪、強盜、槍砲、家庭暴力及兒童性
      犯罪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判中。
(四)非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
(五)身體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六)無參加幫派者。
(七)平時恪遵監獄紀律。
(八)未受保安處分之宣告。
(九)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十)監外作業受刑人之調用,應由調用單位主管,依上列要件規定辦理
      遴選並取得保證書(保證人以最近親屬或家屬為限),經簽奉  典
      獄長核定後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調用。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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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遴選對象:(符合下列要件)
(一)刑期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在七年以下執行已逾六分之
      一者。
(二)所犯非殺人、搶劫、搶奪、盜匪、強盜、槍砲、家庭暴力及兒童性
      犯罪者。
(三)無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判中。
(四)非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
(五)身體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六)無參加幫派者。
(七)平時恪遵監獄紀律。
(八)未受保安處分之宣告。
(九)最近六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十)監外作業受刑人之調用,應由調用單位主管,依上列要件規定辦理
      遴選並取得保證書(保證人以最近親屬或家屬為限),經簽奉  典
      獄長核定後提調查分類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