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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8
八、執勤記事簿由每日執勤人員記載服勤時之安全狀況、交接事項或其他
    建議事項。由值勤人員於週一上午十時前將值勤記事簿送政風室轉陳
    分署長核閱。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8
八、執勤記事簿由每班執勤人員記載服勤時之安全狀況、交接事項或其他
    建議事項。每日上班時間,早班執勤人員接班後將執勤記事簿送政風
    室轉陳分署長核閱。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8
八、值班登記簿由每班執勤人員記載服勤時之安全狀況、交接事項或其他
    建議事項。每日上班時間,中班執勤人員接班後將執勤記事簿、巡邏
    鐘送政風室查核,每週彙呈 處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