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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5
五、非上班期間,工作重點如下:
(一)加強門禁管制,非本分署同仁不得進入辦公室之核心地區;對進入
      本分署人員應加以詢問,並依規定登記。
(二)非上班時間應負責本分署信件之簽收及登記掛號信件,並於上班首
      日上午九時前送交收發室處理。
(三)依巡邏路線,每二小時攜帶電子感應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一次。
(四)注意本分署各項水電管制,檢查門窗及關閉不必要之燈光;機電室
      旁之電燈應於每日晚間七時開啟。
(五)每日勤務結束前,應確認保全系統已全部開啟,並將尚在加班人員
      姓名詳載於值勤記事簿。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5
五、非上班期間,工作重點如下:
(一)加強門禁管制,嚴禁本分署同仁以外之人士進入;非上班期間對進
      入本分署人員應加以詢問,並依規定登記。
(二)非上班時間應負責本分署信件之簽收及登記掛號信件,並於上班首
      日上午九時前送收發處理。
(三)依巡邏路線,每小時攜帶電子感應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 1  次。
(四)注意本分署各項水電管制,檢查門窗及關閉不必要之燈光;機電室
      旁之電燈應於每日晚間七時開啟。
(五)每日晚間於本分署所有同仁離去後,應將防盜系統開啟。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5
五、非上班期間,工作重點如下:
(一)加強門禁管制,嚴禁本處同仁以外之人士進入;非上班期間對進入
      本處人員應加以詢問,並依規定登記。
(二)非上班時間應負責本處信件之簽收及登記掛號信件,並於上班首日
      上午九時前送收發處理。
(三)依巡邏路線,每小時攜帶巡邏鐘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1次。
(四)注意本處各項水電管制,檢查門窗及關閉不必要之燈光;機電室旁
      之電燈應於每日晚間七時開啟。
(五)每日晚間於本處所有同仁離去後,應將防盜系統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