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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11
十一、駐衛警察人員獎懲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規
      定辦理;嚴重違反執勤規定或有其他不良具體事蹟,情節重大者,
      得經分署長核定後予以解僱。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駐衛警察人員獎懲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規
      定辦理;嚴重違反執勤規定或有其他不良具體事蹟,情節重大者,
      得經分署長核定後予以解僱;保全人員違反執勤注意事項依合約規
      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駐衛警察人員獎懲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規
      定辦理;嚴重違反執勤規定或有其他不良具體事蹟,情節重大者,
      得經  處長核定後予以解僱;保全人員違反執勤注意事項依合約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