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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事件分案督導考核計畫 5
五、管制考核
(一)分案防弊措施:協辦之委外人員任職滿一定年限,則予以職務調動
      。
(二)分案控管情形:每日製作收案分案進度表呈核處長控管(如附件)
      。
(三)資安管理:移送機關派員至本處使用案管系統查閱移送案件之情況
      時,必須由分案人員開機並在旁監督,避免其他資料外洩。
(四)收案簿、分案簿之保管:收案簿按日期留存、分案簿按股別及日期
      留存。
(五)移送機關函文之處理、電子媒體檔之處理:移送機關函文自行編列
      流水號後留存備查;移送機關磁片,將其檔案資料刪除後檢還原單
      位,光碟片則將其銷毀。
(六)每月均應抽查移送機關隨案檢附之郵資有無於初始即登帳列管。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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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制考核
(一)分案防弊措施:協辦之委外人員任職滿一定年限,則予以職務調動
      。
(二)分案控管情形:每日製作收案分案進度表呈核處長控管(如附件)
      。
(三)資安管理:移送機關派員至本處使用案管系統查閱移送案件之情況
      時,必須由分案人員開機並在旁監督,避免其他資料外洩。
(四)收案簿、分案簿之保管:收案簿按日期留存、分案簿按股別及日期
      留存。
(五)移送機關函文之處理、電子媒體檔之處理:移送機關函文自行編列
      流水號後留存備查;移送機關磁片,將其檔案資料刪除後檢還原單
      位,光碟片則將其銷毀。
(六)每月均應抽查移送機關隨案檢附之郵資有無於初始即登帳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