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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事件分案督導考核計畫 3
三、人員: 1.分案專責人員:秘書室正職人員 1 人擔任,人選由處長指派。 2.分案督導人員:由處長指派秘書室主管 1 人擔任。 3.法律諮詢人員:由輪值行政執行官擔任。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3
三、人員: 1.分案專責人員:秘書室正職人員 1 人擔任,人選由處長指派。 2.分案督導人員:由處長指派秘書室主管 1 人擔任。 3.法律諮詢人員:由輪值行政執行官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