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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事件分案督導考核計畫 3
三、人員:
    1.分案專責人員:秘書室正職人員 1  人擔任,人選由處長指派。
    2.分案督導人員:由處長指派秘書室主管 1  人擔任。
    3.法律諮詢人員:由輪值行政執行官擔任。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3
三、人員:
    1.分案專責人員:秘書室正職人員 1  人擔任,人選由處長指派。
    2.分案督導人員:由處長指派秘書室主管 1  人擔任。
    3.法律諮詢人員:由輪值行政執行官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