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8八、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科室主管二十五點、薦任十點、委任八點、約僱人員六點、工友(
駕駛、技工)四點。
(二)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二十點。
(三)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十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
三十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者二十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二點。
(五)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一點,未滿六個月不計
點。
(六)按最近五年,考績甲等三點、考績乙等二點、考績丙等一點。
(七)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
計點,惟申請人之父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病提出證明者,不在
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