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13
十三、調、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 3 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 免職處分人員,除經機關長官核准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13
十三、調、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 3 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 免職處分人員,除經機關長官核准外,應於 1 個月內遷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