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 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