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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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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12
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 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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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 個月者 ,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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