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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7
七、閱覽室內書報應加以愛護,不得有剪裁或污損書籍之行為。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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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閱覽室內書報應加以愛護,不得有剪裁或污損書籍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