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6
六、報章雜誌閱覽後,應置放回原處,不得攜出室外。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6
六、報章雜誌閱覽後,應置放回原處,不得攜出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