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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12
十二、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前,需清還所借書籍。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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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前,需清還所借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