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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11
十一、書內請勿圈點、批註,若有遺失或嚴重污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如
      原書無法購得,應以原書價之同類書籍賠償。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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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書內請勿圈點、批註,若有遺失或嚴重污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如
      原書無法購得,應以原書價之同類書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