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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10
十、借閱之圖書應依規定時間還書,如逾期經催討不還者,罰 2  週停止
    借書權。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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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閱之圖書應依規定時間還書,如逾期經催討不還者,罰 2  週停止
    借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