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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7
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
    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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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
    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