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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4
四、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截
    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前一日截止。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各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於上班日下午十六
    時後進行審核。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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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截
    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前一日截止。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各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於上班日下午十六
    時後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