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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1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法務部
    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預約接見,依本要點行之。
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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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法務部
    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預約接見,依本要點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