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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財物盤點實施計畫 7
七、管制考核
(一)財物盤點後,製作盤點紀錄〈盤點紀錄包含:各存置地點之財物清
      冊、盤點時發現之缺失、盤點人員之簽到單及盤點人員盤點時之照
      片〉,並簽呈處長陳閱。
(二)盤點時發現之缺失財產管理人員應儘速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
      財產增減之登記。
(三)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不用時應繳回財產管
      理單位,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四)財產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
      狀況及養護情形。
(五)財產管理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切實依照公務人員交接
      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
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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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制考核
(一)財物盤點後,製作盤點紀錄〈盤點紀錄包含:各存置地點之財物清
      冊、盤點時發現之缺失、盤點人員之簽到單及盤點人員盤點時之照
      片〉,並簽呈處長陳閱。
(二)盤點時發現之缺失財產管理人員應儘速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
      財產增減之登記。
(三)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善盡保管之責,不用時應繳回財產管
      理單位,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四)財產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
      狀況及養護情形。
(五)財產管理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應切實依照公務人員交接
      條例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