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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 4
四、其他違反經濟管制法令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犯罪
    情節重大者。
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5
五、其他違反經濟管制法令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犯罪
    情節重大者。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訂定
5
五、其他違反經濟管制法令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犯罪
    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