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