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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1 條
本標準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