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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