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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3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
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法務部得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
覆審委員會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法務部遴聘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