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21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法務部執
行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