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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17 條
被懲戒法醫師對於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
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被懲戒法醫師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法醫師懲戒委員
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