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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 13 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或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
決議迴避:
一、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二、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