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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
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
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