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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2 條
法醫師執業者應繼續教育之課程如下:
一、法醫學。
二、醫學。
三、法醫學倫理。
四、法醫學相關法規。
五、法醫鑑定品質。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第 2 條
法醫師執業者應繼續教育之課程如下:
一、法醫學。
二、醫學。
三、法醫學倫理。
四、法醫學相關法規。
五、法醫鑑定品質。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2 條
法醫師執業者應繼續教育之課程如下:
一、法醫學。
二、法醫學倫理。
三、法醫學相關法規。
四、法醫鑑定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