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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