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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 3 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 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 明。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 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