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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