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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請領法醫師證書,應填
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考試院頒發之法醫師考試及格證書或銓敘部審定有案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
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