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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作業要點 6
六、研究委員會研擬結果,須簽奉  局長核定後,始移請聯絡室答覆申請
    人。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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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委員會研擬結果,須簽奉  局長核定後,始移請聯絡室答覆申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