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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作業要點 4
四、研究委員會受理之申請書,遵照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於十五日內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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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委員會受理之申請書,遵照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於十五日內為
    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