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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作業要點 3
三、本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書,由聯絡室收件,於三日內移研究
    委員會處理。
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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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請求提供行政資訊申請書,由聯絡室收件,於三日內移研究
    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