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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7
七、前三點所定督導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各項安全防護工作執行規定,
    分行實施。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7
七、前三點所定督導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各項保防工作執行規定,分行
    實施。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6- 1
六之一、前三點所定督導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各項保防工作執行規定,
        分行實施。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6- 1
六之一、前三點所定督導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各項保防工作執行規定,
        分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