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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6
六、社會安全防護工作,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及移民署辦理;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協助辦理。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6
六、社會保防工作,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及移民署辦理。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6
六、社會保防工作,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6
六、社會保防工作,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6
六、社會保防工作,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