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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4
四、機關安全防護工作,由法務部督導調查局及廉政署辦理。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4
四、機關保防工作,由法務部督導調查局辦理。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4
四、機關保防工作,由法務部督導調查局辦理。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4
四、機關保防工作,由法務部督導調查局辦理。